聚焦COP28:盘点2023年国内外碳相关政策

11月30日至12月1日,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迪拜大会(COP28)世界气候行动峰会并致辞,强调气候变化挑战面前,人类命运与共,各方应增强共同应对的决心和能力。中国一直重信守诺,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重要贡献。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12月1日在迪拜表示,中国政府准备在2025年提出到2030、2035年《巴黎协定》中国自主贡献的新目标及新举措。他强调,政府提出的目标要落实,关键在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只有企业家转变生产方式,把供应链真正绿色化,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作为全球领先的专业服务机构及ESG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全球领导者,普华永道在致力于实现自身净零排放的同时,全方位助力企业构建绿色低碳的商业模式,与各方一道探索实现碳中和的创新解决方案。积极促进中国与世界的对话与合作,助力讲好中国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故事,携手努力将愿景变为现实。”

普华永道中国ESG可持续发展主管合伙人蔡晓颖

为期两周的COP28将完成《巴黎协定》的首次全球盘点,各方也期待在加速能源转型、气候融资、开展以人为本的气候行动等多个议题上取得进展。在此期间,普华永道将推出“聚焦COP28”系列专题,就低碳相关政策、绿色金融等问题进行深度解读,敬请期待。

本文将分析解读近一年国内外低碳领域相关政策要求,研判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与未来趋势走向,以期为企业低碳转型战略布局提供参考。

国际:加强碳信息披露与供应链碳管控

国际上,对于企业和商品碳披露的规范陆续出台。欧盟方面,继2022年11月正式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简称CSRD)后,今年7月又正式发布了CSRD的配套准则《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ESRS)。该两项政策明确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一、二、三碳排放1并对报告内容作出了强制性鉴证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不仅针对于欧盟大型公司,也纳入了所有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在欧盟营业额年均超过一定数额且在当地拥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欧盟公司,意味着中国某些在欧盟开展业务的企业也需遵守该法案的披露要求。香港地区方面,2023年4月香港联交所刊发了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咨询文件,强调将包括范围一、二、三碳排放数据在内的气候相关内容列入强制披露行列。在各方市场加速制定自身规则的同时,建立全球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规范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了首批两份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终稿,其中《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要求企业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报告范围一、二和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同时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核算数据的来源。上述政策提升了企业开展碳盘查与核算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迫使企业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的同时,借助供应链传导的压力促使企业与其供应商协同降碳也逐渐成为政策趋势。2023年5月17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CBAM)正式生效,旨在对出口到欧盟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征收碳关税。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年底的过渡期内,仅需履行对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首批纳入的六类商品隐含碳排放的报告义务;2026年1月1日正式起征,价格将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保持一致。尽管CBAM允许进口商品在缴税时扣除其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考虑到目前我国碳价远低于欧盟,CBAM将显著增加中国高碳排企业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成本,削弱市场竞争力。

此外,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的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规定2025年2月18日起在欧盟市场上投入使用的动力电池需提供碳足迹认证,2026年8月18日起需提供电池碳足迹性能等级,2027年2月18日起需提供涵盖电池制造历史、化学成分、技术规格、碳足迹等信息的数字电池护照,2028年2月18日起需提供电池低于欧盟碳足迹最大限制的证明。由于电池产业链涉及从源头采矿到下游成品制造各流程工艺复杂,且分属不同行业,国内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碳足迹核算标准与相关数据库,国内电池企业难以实现上下游数据收集的协同,满足欧盟产品环境足迹(PEF)认证要求存在一定挑战。

2022-2023年国际碳排放相关重点政策时间线

国内:双碳体系标准与产品碳足迹管理

我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在国际碳约束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低碳发展规划不断提速。2023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了包含基础通用标准、碳减排标准、碳清除标准和市场化机制标准4个一级子体系、15个二级子体系和63个三级子体系,对如何进行碳核算核查、碳信息披露、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生产和服务过程减排、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排放交易等相关标准制定做出了说明。11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提出健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力争到2025年和2030年在国家层面分别出台50个和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并实现国际接轨与互认。

上述国内外政策遵循着相似的内在逻辑,即通过强化对企业或产品碳排放核算与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督促企业厘清自身碳排放以及供应链上下游碳排放,并开展相应的碳减排行动。随着国内外碳中和政策的进一步推进,碳排放相关的监管要求会越来越严格,企业面临的碳减排压力将不断加强。

国际:迈向高质量且统一的自愿减排市场

企业在减排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费用支出的增加,但若有效利用减排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碳资产,则会获得经济效益,以最低成本实现低碳转型。国际上,自愿减排机制为碳资产开发与交易提供了平台,项目开发商将自愿实施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经第三方审核机构核验的减排量提请减排机制备案,获得签发的等量碳信用,在自愿碳市场交易和流通中即可形成碳资产。为提供更高质量的碳减排信用,2023年3月英国GEB基金会正式发布高级自愿减排标准(PER标准),从优化额外性2评估、强调减排效果的永久性和避免碳泄漏等方面进行创新,并阐明了对碳减排和碳移除项目开发、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基本要求,鼓励应用数字化技术创新来提高项目的开发效率并降低开发成本。未来,随着对国际自愿减排市场透明度以及对碳信用可信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减排效益好、具有积极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高质量减排项目将得到市场青睐,为项目开发商带来经济价值。

此外,《巴黎协定》第6.4条设想了一个全球统一的碳减排机制。目前已制定了一系列支持该条款实施的相关细则,包括减排项目活动登记的步骤、审核机构的资质要求与核证程序等,并已将其提交至COP28缔约方会议,以待审议批准。

国内:CCER重启将进一步激发碳市场活力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碳资源配置优化,我国也于2012年开启了自愿减排交易,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CCER),其不仅可用于自愿交易,也可根据全国碳市场和8个地方碳市场的差异化要求用于一定比例的配额清缴抵消,该机制从2017年开始暂停。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明确鼓励对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并允许其额外性免予或简化论证。10月份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以及首批4个方法学,在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要求CCER暂停前备案的减排项目重新申请项目登记,2017年之前已签发的减排量自2025年起不得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首批公布的4个方法学均免除或部分免除额外性论证,减排计算方法及对应的默认值也更为清晰。但符合这四个方法学要求的项目类型比较有限,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CCER供给较为紧缺。

此外,在2023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中,提出将研究推进绿证3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自愿碳减排交易的衔接协调。建立绿证与碳交易市场的互认机制将有助于两类市场之间的深度融合,促进新能源的消纳和电力行业的低碳转型。

国内自愿碳交易与绿证相关政策时间线

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碳排放政策主要从信息披露和供应链传导两方面对企业形成约束作用,对于国际产业链上的企业,普华永道建议应提前研究并对标国际标准,做好碳核算和主要环节的碳减排工作,更高质量地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在碳资产开发方面,企业可以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参与碳资产开发和相关的能力建设,抓住时代红利,践行碳减排的同时获取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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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普华永道全球 COP28 网站:https://www.pwc.com/gx/en/issues/climate/cop28.html

普华永道邀请重量级演讲者讨论对 COP28 的期待,您可以在此处收听网络广播录音:
https://event.webcasts.com/viewer/event.jsp?ei=1638813&tp_key=83bdee5f11?WT.mc_id=GMO-ESG-NA-FY24-NZT-COP28-T9-CI-XLOS-EVT-GMOS00010-EN-EEV-T1


注释

1. 范围一排放是企业直接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排放是企业外购电力和热力等能源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三排放是价值链上下游活动产生的其他间接排放
2. 额外性是指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该减排项目存在诸如技术、融资、财务、风险和人才方面的障碍因素,在没有碳资产支持时就难以产生。
3. 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本文参考:

丁薛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迪拜大会世界气候行动峰会上的发言(全文)https://www.mee.gov.cn/ywdt/szyw/202312/t20231203_1057897.shtml

解振华:中国政府准备在2025年提出到2030、2035年《巴黎协定》自主贡献新目标
http://m.chinanews.com/wap/detail/zwsp/gn/2023/12-02/10121370.shtml